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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主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5138866—1623传真:5122096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